信息来源:长岛县
发布时间: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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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文件
长财金采〔2022〕59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鑫鼎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兴二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素贤
联系电话:13615436353
被投诉人1: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555号华润中心B座11层
联系人:贾倩倩
联系电话:0535-6666368
被投诉人2: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工作委员会党校
地址:长岛综合试验区解放路17号
联系人:于良文
联系电话:0535-3212613
相关供应商:烟台汇泉厨业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20号
联系人:王曙光
联系电话:18053500195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2年5月24日对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工作委员会党校校舍设施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634000202202000014)所作质疑答复,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投诉书,审查中发现投诉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部令第94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2022年6月19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参与投标的烟台兴华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李爱翠、监事王德光与烟台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李爱翠、王德光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情况。
事实依据:投诉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查查APP查询得知:烟台兴华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 的股东李爱翠、王德光,烟台汇泉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原为李爱翠、王德光,后于2015年4月3日变更为王曙光。两家公司在2013年年报上的企业联系电话均为“13805359422”,兴华公司在2014年度报告(应为2015年股东变更前填报)上将企业联系电话修改为“13605357488”,随后汇泉公司在2015年度(应为2016年填报,此时汇泉公司股东已变更为王曙光)报告上将企业联系电话修改为“13605457488”,至此两家公司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年报上显示企业联系电话均为“13605357488”,通过咨询公司登记机关,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必须以年报上所记载联系电话登记并进行年报,说明兴华公司和汇泉公司的年度报告的账号在汇泉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后,在上述三年期间,两家公司的年度报告仍是由同一人进行控制并填报的,并且两家公司进行2018年年度报告填报时间均为2019年3月20日。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兴华公司和汇泉公司的发起人均为李爱翠、王德光,后期汇泉公司的股东虽然变更为王曙光,但是从两家公司年检报告上联系电话的变更过程以及联系电话的统一性可以看出,两家公司在同一人的控制下,存在关联关系,而被投诉人仅仅以两家公司负责人不同这一表象确认两家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据投诉人不完全统计调查,以上两公司多次出现在同一项目中,互相陪标,存在重大串标嫌疑,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的通为第三方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调查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调阅审查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以及协助调查的回复函等资料。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部门认为: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我机关通过工商部门查询本项目投标公司1:烟台兴华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爱翠持股40%、监事为王德光持股60%,烟台兴华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德光。投标公司2:烟台汇泉厨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发起人)为李爱翠(认缴出资额103万元)持股50%、王德光(认缴出资额103万元)持股50%。该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发生股权转让,原股东(发起人)李爱翠将持有50%的股份和王德光持股50%的股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依法转让给王曙光,转让价格为206万元,股权转让后王曙光持有100%股份。是烟台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烟台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王曙光承担。针对两家公司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年报上的联系电话相同的问题,通过工商部门查询2022年烟台兴华商用厨业有限公司和烟台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两家公司的联系电话不一样,因此,根据以上情形不足以证明两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部门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蓬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6月30日